(原标题:保险缘何在议案提案中“走红”?) 从两会代表委员们的议案提案来看,保险“出镜率”颇高,正在日益成为完善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 这自然离不开我国保险业的日趋成熟以及风险保障水平的不断提升。2017年,保险业为全社会提供了4145万亿元的风险保障。在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不俗表现当然是保险业赢得青睐的重要原因,但在保险“走红”的背后,更深刻地反映出我国政府社会治理思维的转变。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因此,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政府需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创新社会治理方法,提高社会治理水平,而保险正是其中一项重要手段。 受以往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政府在公共服务中往往冲在第一线,投入巨大人力物力的同时也限制了市场和社会发挥作用。而且,随着改革步入深水区,不同社会主体间的利益诉求差异增大,由此产生的矛盾使得风险进一步凸显。因此,政府需要更多地利用市场化工具来解决社会治理问题。 专家表示,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机制和社会互助机制,在社会治理方面具有其独特作用。一是在时间和空间上分散转移风险,稳定政府、企业和居民对未来的预期。政府在平时投入少量资金购买保险,可以放大财政支出的杠杆效应,在灾害事故发生时,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数十倍的风险保障,有效缓解灾害救助的压力。二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保险机构参与社会治理具有专业、服务和成本优势。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利用保险公司的技术、网点、人才等资源,委托保险公司经办或代办公共服务,有助于转变政府职能,节省人员和经费,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创新风险管理模式,有效防范和管理各类风险。风险管理是保险具有的天然属性,作为专业的第三方主体,保险公司有很强的经济驱动力来主动管理风险,实现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管理。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精算研究所所长张琳就在今年提交的建议中为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宁波模式”点赞。她表示,“宁波模式”的意义在于开展了“保险型社会”的中国实践,保险型社会的意义在于将保险深度地融合到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将一种基于“后契约”的社会管理模式,通过保险转化为“前契约”的社会管理模式,不仅稳定了居民的预期,更改善了保险体验,提升了人们对公共服务的满意度。同时,政府从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转换为公共服务功能的保障者、监督者和协调者。 对于保险在社会治理体系中进一步发挥作用,张琳也提出了4点建议:一是在构建新社会治理体系的过程中,保险,特别是保险的“正外部性”特征能够在社会公共管理中发挥独特的作用,“保险+管理+服务+科技+资金”模式将成为未来保险发展的重要形态。各地政府可以借鉴和深化宁波模式,将保险嵌入社会治理中,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借助于保险保障政府的各项公共服务。例如已经开始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大病保险,农业保险、农房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还有今后要推广的长期护理保险,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将公共服务与市场机制结合在一起,即可发挥更大的效用。二是梳理社会治理过程中的风险点,政府与保监会或地方保监局协商出台支持保险业服务于社会治理的框架性文件,重在支持措施,以保证政策能够落地。三是地方保监局和保险行业协会应召集保险公司商讨政策落实的具体措施,确定实施的时间节点,要求保险公司结合政府的需要开发服务于社会治理的保险产品。四是政府应接受保险公司参与到管理事务中来,参与事前、事中监管和事后的损失补偿。 (责任编辑:财法论) |